我叫王曙光,曾是一名纪检监察工作者,请求徐州市检察院就举报的太平洋在线下载司法腐败问题给予符合法律规定的答复,就是不回避司法腐败问题华为手机无法接受电话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对举报的证据事实承担责任。
我于2022年5月26日晚上八点收到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手机短息回复华为手机无法接受电话 。回复内容如下:你控告相关办案人员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问题的网络信访举报材料收悉。关于您反映的民事申诉问题,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审查结论,我院依法不再重复受理。如您对其他xg111net企业邮局民事案件判决不服,请依法通过民事申诉解决您的诉求。【备注:我实名信访举报控告目的是:查处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和检察官王传华徇私枉法问题,和民事案件申诉不能混为一谈。我给徐州市检察院第九检察室人员通电话时已经非常明确这个问题。】关于您控告相关人员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问题,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员构成犯罪,不具备立案条件。
该回复不符合2022年5月1日开始实施《信访工作条例》的要求,没有就我控告举报的相关人员枉法涉刑及徇私枉法证据事实给予明理释法,难以让人信服,有故意规避违法乱纪问题之嫌华为手机无法接受电话 。
我曾是纪检监察工作者、在纪检监察室工作十几年,我认定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主要证据是:改判一审我方胜诉判决使用的证据全部不符合证据法华为手机无法接受电话 。该判决书使用三个证据,见徐州中院【2019】苏03民终4376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6月16日】第一个是无原件佐证其真实性的72万元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属于故意枉法;第二个使用没有任何证据佐证16万元欠条不是欠条是设备依旧换新的陈述,属于故意枉法;第三个是故意不完整使用法院一审、二审查明的涉诉三方债权债务转让证据事实,特别是隐匿了xg111企业邮局被告方自认的事实,属于故意枉法。而且前二个证据还是一审判决书明确依法不予采信的,作为审判经验丰富且到处作审判经验宣讲的法官沈慧娟,不是出于主观故意枉法裁判能解释通吗?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能用证据法给我这个老纪检监察工作者解释通,我主动给沈慧娟法官赔礼道歉,主动接受法律处罚。如果不能给予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没有证据证明沈慧娟构成犯罪的结论纯属无稽之谈,我在实名举报材料上还列举了沈慧娟其他枉法证据,要求检察院予以刑事立案。检察院如果不存在舞弊问题,就请依据我举报的证据事实,用证据事实推翻我认定的事实,而不是笼统地【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员构成犯罪,不具备立案条件】。
我举报徐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王传华在民事法律监督中存在故意失职渎职问题华为手机无法接受电话 。见徐州市检察院徐检民监【2021】32030000204号【2022年4月26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主要证据如下:证据1、法律监督申请书写明了16万元欠条不是欠条是设备以旧换新押金的陈述口说无凭,依据证据法规定不得作为证据采信。沛县一审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上已明确依法不予采信,我方在法律监督申请书上又一再提醒不能采信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指出这是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江苏高院法官周茎涉嫌违法犯罪的铁证的情况下,徐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王传华无视法律规定故意采信使用,是明知枉法依然决意而为之;证据2、存在故意隐匿证据及割裂证据链的问题。本案涉及二个法律关系,均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组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明,在监督申请书上写得明明白白。譬如三方债权债务转让情节事实存在,有16万元欠条,有被告赵成武、苗成朴多次自认记录在一审、二审笔录上,有我方的陈述和16万元欠条产生的交易证据印证。王传华为了包庇犯罪嫌疑人沈慧娟故意隐匿此证据链,回避此板上钉钉的法律事实,而故意采信口说无凭的陈述,达成故意枉法的目的。检察官王传华已涉嫌徇私枉法。
故意把口说无凭的陈述作为证据使用,故意制造司法监督程序空转,让错案一错到底,为沈慧娟免于刑事处罚,算不算故意隐匿他人犯罪事实,检察官王传华是否属于徇私枉法华为手机无法接受电话 。王传华故意违反证据法假设不构成犯罪,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应该不应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徐州市检察院检务督察有没有这个职能。一个简单的手机短信回复无法掩盖司法腐败问题。
最后恳请徐州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复查,依据我举报的证据事实,给出合法合规的书面法律文书答复华为手机无法接受电话 。如果再刻意对举报的问题不择手段地予以规避,就是故意纵容袒护司法腐败。
该申请是依据《信访工作条例》提出的,请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遵纪守法华为手机无法接受电话 。该申请发布到网上,目的就是再次让社会监督。(上次发到网上是给徐州市检察院检务监督处的举报材料)举报编码A20220526471f7?f0
申请人:王曙光
2022年5月26日